1.燃放時間:臘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壹、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2.銷售時間:臘月十五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間,可以設立零售點銷售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零售。
3.禁入場所:(1)文物保護單位、黨政機關、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2)高架道路、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地下管線、檢查井(3)民用建築的走廊、樓梯、屋頂、陽臺、窗戶(3) (6)大型倉庫、停車場(7)風景名勝區、林地、綠地(8)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或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