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暫行辦法》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服務請求人包括: (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有關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二)中國投資者依法從事境外投資活動。第六條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範圍包括: (壹)貨物進出口;(二)技術進出口;(3)國際服務貿易;(四)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五)對外勞務合作;(六)對外承包工程;(7)海外投資;(八)其他境外經營活動。中國企業海外業務投訴服務事項不包括外交領事管轄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