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公司不可能不開戶。既然成立公司的目的是盈利,必然會有轉讓和結算的需求。註冊公司需要先進行名稱預先核準,核準的名稱保留六個月,不可轉讓。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過批準的,或者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過批準的事項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進行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