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有關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的問題,應當給予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