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滿35周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不受此限;收養繼子女的繼父母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
3.沒有孩子。但是,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不受此限;收養繼子女的繼父母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子女的,不受此限;雖有子女,但該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也可以收養健康子女。
4.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有正當職業或可靠收入來源的,可以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