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關發票可由培訓單位直接開具。
2.也可以個人到當地稅務機關開(需要身份證和合同)。
:禁止用培訓費購買計算機、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及其他與培訓無關的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和會議費;嚴禁收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費報銷,在綜合定額範圍內,應提供培訓計劃批準文件、培訓通知、實際參加人員簽到表及培訓機構出具的收據、費用明細等憑證;
教師費用範圍內的,提供講課費收據單或合同,異地講課的城市間交通、住宿、用餐按差旅費報銷辦法提供相關證明;
經經貿單位主要負責同誌批準的臨時增加培訓項目的實施,還應提供本單位主要負責同誌的批準材料。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