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指導和說明,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受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