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包括診斷證明,是對患者疾病的發生、發展、預後、檢查、診斷、治療等醫療活動的記錄。
也是對收集到的資料進行匯總、整理、綜合分析,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書寫的患者醫療健康記錄。病歷不僅是臨床實踐的總結,也是探索疾病規律、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是國家的寶貴財富。病案在醫療、預防、教學、科研和醫院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有什麽可以作為醫院事故的證據?
證據範圍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資料(包括門診、急診、住院病歷、各種檢查報告、醫療票據、註射及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票據、住宿票據、死亡證明、喪葬票據、贍養、扶養證明、殘疾器械證明、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