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在人民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中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則,以公開為規範,不公開為例外。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