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帶上妳自己的證件
男女雙方在壹方戶口所在地申請結婚必須攜帶以下證件:
男女均攜帶符合要求的近期2寸團體照3張(可現場拍攝);
雙方戶口簿和身份證;
戶口本和身份證復印件;
現役軍人帶軍官證,文職證,士兵證,婚姻狀況證明。
第二,接受審查
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供的證件進行審查,同時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身體狀況、婚姻意願、血緣關系等進行查詢。
第三,填寫申請表
經審查合格後,男女雙方應填寫壹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必須用鋼筆和墨水如實填寫,同時在婚姻登記員的監督下,在《婚姻登記審查處理單》的當事人簽名欄簽名。
第四,認證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審查處理單》男女雙方簽名欄按指紋後,在國徽、國旗處舉行發證儀式:頒發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