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下班路上,接收交通和意外傷害。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他去找雇主後,舊傷復發。企業向保險公司報案,按照當時購買的用人單位保險的保障項目和限額進行賠付。
4.被診斷和鑒定為職業病的。
5.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6.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7.外出工作時受傷或發生意外,下落不明。
8.因履行工作職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