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戶籍證明;
(二)本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性質、申請結婚對象的證明,由本人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工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出具。
2.外國人必須具備: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明;
(二)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者外事部門簽發的身份證明,或者臨時入境居留證件;
(3)由中國境內公證機關出具並經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或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