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當期進項稅。
當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時,不足部分可結轉下期進壹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