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五條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壹)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金額,不含規定的增值稅;
(2)應稅產權轉讓憑證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讓憑證所列金額,不含規定的增值稅;
(三)應稅業務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錄的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總額;
(4)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是交易金額。
第十六條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征收。季度、年度納稅的,納稅人應當在季度或者年度終了後15日內申報納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證券交易印花稅每周支付。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每周結束後五日內申報納稅和銀行結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