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當事人可攜帶戶口簿、身份證等。,具體咨詢戶口遷入地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回復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區域的,應當在遷出前由本人或者戶主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出證明。公民從農村遷入被註銷戶籍的城鎮,須持城鎮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城鎮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