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工作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但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受委托組織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進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委托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