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以曾祖父(或曾祖父、曾祖父)的常住地或出生地為出生地,或以曾祖母(或曾祖母、曾祖母)的常住地或出生地為出生地;?
或以我曾祖父(或曾祖父或曾祖父)的常住地或出生地為某人的籍貫,或以我曾祖母(或曾祖母或曾祖母)的常住地或出生地為某人的籍貫。
擴展數據
原居地填寫規則:
1,壹般區域:
省/自治區/直轄市/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縣/縣級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
省級和縣級、鎮級行政區劃中間不寫地級區劃(地級市)名稱。對比今天的行政區劃,祖上的長期居住地。
2.部分少數民族分布區域:自治區/省/直轄市+自治縣/縣/縣級市+民族鄉/鄉/鎮。
3.內蒙古自治區:內蒙古+旗/自治旗(縣級)/縣/市轄區/縣級市/+民族鄉/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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