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當然可以。任何壹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問題,都有權終止合同的履行。但必須作為違約處理。
3。見面。因為合同有明確(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違約行為,且物質要求是標的物,無可非議。
4。違約金額過高的,應在簽訂合同時協商,事故發生後不應復議。什麽是太高?沒有法律依據。
5。本案的關鍵點在於,乙方未主動與甲方溝通變更合同的履行及相應條款,而是在明知無法履行合同(即使國家政策發生變化)的情況下,私自變更交房日期及合同標的物。因此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具體處理方式是先就違約金額進行調解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乙方將獲得全額付款並終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