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取得C1證書壹年以上,且在本記分周期及申請前最近壹個記分周期內未完整記錄12分的記錄。
2.需要到核發C1證的車管所辦理追加駕駛業務,不能在其他地方辦理。
法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39
《公安部關於修改〈公安部令〉的決定》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4月201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已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壹個記分周期內未記錄12分。
第十八條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車管所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