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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典當)的契稅和印花稅如何征收

《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契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其他證明的當天。”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申報納稅,並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並、裁決等原因導致所有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可見,契稅繳納涉及的主體是產權人和稅務機關,體現的是稅收法律關系;而產權轉讓涉及的主體是房管部門、房屋買賣雙方,體現了房屋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因此,將契稅歸類為房管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應繳納的“房產過戶手續費及轉讓費”沒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