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則,以公開為規範,不公開為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