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經勞動能力鑒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但工傷職工嚴重違法違紀,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發生工傷時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與因違紀被解除合同無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其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