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分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如遇大型群眾性活動、大型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與公共道路交通活動直接相關的決定,應當事先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公路養護車輛、工程車輛進行作業時,不得影響過往車輛的通行,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誌、標線的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註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輛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道分隔的限制,但可以不相向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