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號)附件2的規定: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征收營業稅的,允許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指不繳納增值稅的試點地區納稅人和非試點地區納稅人)的價款作為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允許其以取得的全部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的廣告費後的余額計算繳納銷售額增值稅;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廣告費不得從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