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壹條除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與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有關的政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主動公開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集資和勞務、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