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參與編制全市土地開發整理規劃;
二、承擔土地開發整理重點項目,編制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計劃,選擇和運作全市土地開發整理示範項目;
三、組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驗收;
四、開展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咨詢、服務和評估,對區、縣(市)編制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計劃進行審查和技術指導並上報審批;
五、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積極爭取各方資金,擴大土地開發整理資金;
六、開展耕地後備資源調查;
七、建立市級項目庫,建立和完善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開發整理信息數據庫;
八、在耕地後備資源調查和充分項目論證的基礎上,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建立補充耕地儲備;
九、完成局交辦的其他任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