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名單數據庫。網絡服務提供者申請納入名錄庫的,其提供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全面展示司法拍賣信息的界面。(二)具備本規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網上報名、競價和結算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完備和技術擴展功能的獨立系統。(4)程序規範,系統安全高效,服務質優價廉。(五)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社會參與度。”2.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專門的評估委員會,負責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選擇、評估和退市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會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已納入和新申請納入名錄庫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評估,並公布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