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七款,律師可以從事回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的業務,即由法律授權律師出具律師函。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保證意見的真實性、合法性。律師提供法律咨詢和代為撰寫法律文書,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符合法律咨詢規則和法律文書的樣式、格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