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財稅[2002]142號中伴生金的含義
問題財稅[2002]142號第壹條:黃金生產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含以下品種:AU9999、AU9995、AU999、au 995;;規格為50g、100g、1kg、3kg、12.5kg的黃金(以下簡稱標準金)和金礦石(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稅。關於伴生金的含義,《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銷售金礦(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稅的批復》(粵國稅函〔2008〕410號)解釋如下:“伴生金”是指與含金的礦產品和冶煉中間產品伴生的金,包括礦石中的金、其他有色金屬精礦中的金和冶煉中間產品中的金。財稅[2002]142號文件中所說的伴生金,不僅包括半衰期金礦,即含金的礦產品,還包括冶煉中間產品中的伴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