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負責的法官財產是否已被查封。
2.去房產所在的產權登記部門查詢房產是否被查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九條,
房地產被查封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予以公告,並可以提取和保全有關的房地產權利證書。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反對已辦理登記手續的其他查封、扣押、凍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