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條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土地統計調查,定期公布土地統計數據。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應當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報或遲報,不得提供不真實或不完整的資料。統計機構和自然資源部門發布的土地面積統計數據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