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條。
申領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並交驗居民戶口簿。公民本人在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
申請換領的,提交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應當交驗本人戶口簿或者居住證,公安機關查詢國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系統和領取國民身份證信息庫進行核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群眾需要補齊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