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壹般來說,孩子出生後,他/她的名字是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的,所以孩子名字的更改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同意。
派出所要妳去公證處公證,是因為妳要對妳和他們負責。如果壹方不同意,另壹方強行辦理,戶口將承擔法律責任,另壹方有權起訴更名方及戶口登記機構。
希望我的回答能讓妳滿意。感謝您的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