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基礎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報紙、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4.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立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提供相應的設施設備,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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