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個人信息處理者包括收集、存儲、使用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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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條,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以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類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後的信息。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披露和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