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證申請表;
2.身份證明;
3.代理人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其他代理資格證明。委托行為不在公證處管轄範圍內的,委托書應當經委托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公證;
4、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
5、被拆遷人的產權和使用權證明文件、狀況和登記表;
6.補償和安置協議草案;
7.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規則》
第四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的當事人是具有拆遷資格的人。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包括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保管人、管理人)和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