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兵工作條例》第十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單位、本地區的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確定應當服兵役的人員, 依法免除兵役和不準服兵役的,報縣、市兵役機關批準。 經兵役登記初審合格的,稱為應征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