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印發進壹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意見的通知第三條各地出臺教育收費政策時,應當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教育培訓成本、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認真履行成本調查(或成本監審,下同)、決策聽證、公示等相關法定程序。,把握好政策出臺的時機和節奏,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有序推進。省級教育收費政策的出臺和執行情況要及時上報全國政府治理教育亂收費聯席會議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