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個體工商戶不得使用名稱。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其名稱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登記的個體工商戶不適當的名稱,上級機關有權糾正下級機關登記的個體工商戶不適當的名稱。
第五條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登記後方可使用。個體工商戶只允許使用壹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