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物業性質的不同,物業服務合同可分為住宅物業服務合同和商業物業服務合同。根據服務提供的不同階段,可以分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前者是指物業銷售前建設單位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後者是指建設單位銷售交付的物業達到壹定金額時,依法成立的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937條是物業服務提供者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管理和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