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兵工作條例》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對本單位、本地區應征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初步政治文化審查,選擇政治思想好、身體健康、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作為當年預定征集的對象,並予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