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5號
第十八條電子政務項目實行項目監理制。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監理。
信息產業部規定(信息產業部[2002]570號)
應對以下信息系統項目進行監督:
國家、省、部級信息系統工程;
使用國家政策性銀行或國有商業銀行貸款,約定需要監管的信息系統項目;
使用國家財政資金的信息系統工程;
涉及國家安全和生產安全的信息系統工程;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應當監管的其他信息系統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