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對二次拍賣仍被拍賣的動產進行估價,交由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被執行人清償債務。
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收或者未依法交付用於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將動產返還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