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共同證據(1)壹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得到對方認可;(3)壹方寄給另壹方的書面分居文件,應以特快專遞郵寄,在備註欄註明“分居”,並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至提出離婚時止,屬於夫妻分居時間;(4)雙方往來的信件、郵件能夠證明雙方不和、分居的事實;(5)證人也可以,如雙方認識的朋友或親戚。但由於證人往往與為其作證的壹方有利害關系,且分居是夫妻“私事”,單獨的證人證言很難被法院采信,需要用其他證據補充。
3.三思而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