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16號18):“第十六條壹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十七條壹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已收取營業稅預繳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壹般發票,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八條壹般納稅人向其他個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