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除非不能表達意思,否則我還是應該出庭的;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壹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傳喚被告人必須到庭。
第144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