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四)受讓方必須具備經營農業的能力;(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