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配的職責。
1.納入原市房地產管理局的職責。
2 .劃入原市建委承擔的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相關職責。
(2)被擱置和取消的關稅。
1.將原市房地產管理局承擔的經濟租賃住房、危房(成片改造)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相關職責劃給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 .取消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
(3)強化責任。
強化城鄉住房保障責任,加快建立我市住房保障體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