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不含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銷售價格由經營者自行確定。商品房經營者應當按照《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條例》和《重慶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的規定明碼標價。
2.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相關服務並收取費用(如團購費、信息咨詢費等。),屬於民事合同行為,服務收費標準不納入政府定價範圍,由雙方通過合同約定。
3.消費者發現中介服務機構未簽訂合同提供服務、違反合同約定只收取費用、不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的,建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或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4.建議就中介服務機構未開具發票和增值稅的相關問題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