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壹條。法庭辯論按以下順序進行:(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